美华史记 | 排华法案前后美国最高法院审理的六个华人案件

作者:水文

这篇文章介绍1875 -1905 年的几个重要历史案件。1869年蒲安臣条约(Burlingame Treaty)签署后,大量华人移民抵达美国。以后,美国颁布了一系列针对华人的移民法,增加对华人移民的限制。不断有华人在入境时遭到拘留甚至驱逐出境,他们也不断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质疑移民法的合宪性。

1875 年的22名中国妇女案 (Chy Lung v Freeman)

此案发生在排华法案之前,是第一件由美国最高法院审理的华人案件,上诉者是22位华人女性。

图1,1867年起 太平洋邮轮公司开始香港到旧金山航线,旧金山成为华人来美的门户。照片来自史密斯尼学会图书馆。

1874年8月24日, 来自香港的“日本号”轮船停靠在旧金山港口等候移民检查。这艘船上的600名乘客几乎都是中国人,1其中89位为女性。“22名中国妇女案”就从这里开始。

上船检查的是加利福尼亚移民局局长,原籍波兰的鲁道夫·皮奥特洛夫斯基(Piotrowski)。他发现乘客中有22名女人独自旅行,没有丈夫陪伴也没带孩子,认为可疑。他还觉得,当他问她们个人家庭状况的时候,得到的回答也不令他满意。据此他要求船长为她们每人支付500美元的保证金,才让她们下船,遭到了船长的拒绝。于是皮奥托夫斯基下令将这些妇女拘留在船上,以后将她们强行送回香港。他说,因为根据他的判断,这些女人都是“淫荡女性”。2

皮奥特洛夫斯基依据的是加利福尼亚的一条法令:防止以犯罪及败坏道德为目的绑架进口蒙古、中国和日本妇女法案(An Act to Prevent the Kidnapping and Importation of Mongolian, Chinese and Japanese Females for Criminal and Demoralizing Purposes)。3据此法令,每个移民下船入境时要接受加州移民局官员的检查,还要交75美分检查费。移民官有权利禁止某些旅客下船入境,这些人要入境必须先支付保证金。“某些旅客”主要指的是移民官员认为淫荡和行为不端的女人。4

如果某艘船上发现了这类旅客,船长或船东就要向移民局官员缴付每人高达500美元的保证金。很多情况下加州移民官员们没有能力也根本不去区分某旅客是否良家妇女,就任意给亚裔女性扣上了这顶帽子。这件事发生在美国大陆铁路建成之后,联邦还没有通过排华法案。

十九世纪中叶,加州为了限制华人的生存空间率先通过并实施了各种勒索压榨华人的法令。其中有针对中国矿工的高额外国矿工税,有针对大多数“蒙古人种”的额外中国警察税。此外还有禁止华人在刑事或民事案件中为白人作证、拒绝中国儿童进入州立公立学校就读等法令。到处传播着谣言,说大批中国人正在进入加州从美国人手中夺走工作,作为外来者,华人正以语言和文化威胁着美国人的道德和文明。

加州的这些反华法令与自1868年来美国联邦政府的政策方向背道而驰。外交方面,1868年签订的蒲安臣条约正式了奠定中美两国的平等友好关系,两国公民都在可以到对方国家上学并享有最惠国国民待遇,两国政府尊重移民自由,这样就给中国劳工移民美国敞开了大门。国内方面,南北战争结束已近十年,对南部各州的重建也基本完成,联邦政府具有日渐强大的实力。何况长期以来,“州权”一直是南方蓄奴州用来对抗联邦的借口。到本世纪中叶,加利福尼亚这些旨在驱逐或压制华人的移民法令自成一体,无视联邦政府条约,直接碰撞在不断增强的联邦权力枪口上。

皮奥特洛夫斯基下令拘留这22名妇女的第二天,当地华人(可能是中国商人)为她们雇了律师申请法庭颁布人身保护令。这里人身保护的意思是一个人可以向法院报告非法拘留或监禁,并要求法院命令该人的看守人将被看守者送交法院,通过法律程序确定拘留是否合法。法庭的命令即为人身保护令(The Writ of Habeas Corpus)。

在旧金山进行的为期四天的审判中,这些女人的律师与州方代表进行了激烈辩论。双方的角力集中在三个主要问题:州和联邦各有什么权力,她们的人身保护权利,以及移民官员的快速筛查是否足以对一个移民的品格做出正确判断。

该州辩称,加州有权保护自己免受“卑鄙的不道德行为”的侵害。华女的律师反驳说,他们的客户有合法的船票和身份证明。在美国与中国签订的条约保护下,她们作为个人到另一个国家居住是她们“固有和不可剥夺的权利”。移民官以她们无家人陪伴独自旅行不足以作为可疑的凭据。被召唤到证人席的妇女抗议加州移民官侮辱她们的声誉,坚持她们的清白。她们中有人说自己有丈夫,有的在中国,有的在美国。当一位名叫阿福(Ah Fook) 的妇女告诉法庭,她与姐姐一起来旧金山,打算以作裁缝为生。气愤之下哭了起来,坚持她没有任何肮脏目的。哭声触动其他女人名誉受辱引起的悲伤和气恼,也忍不住跟着哭了起来。一时间审判厅里充满了她们的哭声。法官罗伯特·F·莫里森(Robert F. Morrison)急忙离开审判席,命令将这些妇女暂时带离法庭使她们平静下来。

莫里森法官认为,这些女人并非美国公民,因此不受第十四宪法修正案(Fourteenth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的保护。随着审判的进行,确定淫荡与否成为本案是否成立的关键法律基础。一位在中国当过传教士的人作证说,中国的放荡妇女的习惯穿着俗丽的服装,另外一些证人不同意这种判断。在法官同意下律师检查了其中的几位的衣服。他发现她们的外套里面都有一些色彩华丽的衣服。根据这些衣服,莫里森对这些女人进行了裁决:他说,这些女人的确是“淫秽的”,而且该州的法律是正当地维护加利福尼亚的“福祉和安全”。5

莫里森允许这些女人下船,将她们交付旧金山治安官,等待日本号下次入港把她们送回去。6她们不服判决,拒绝被遣送回去。上诉到加利福尼亚最高法院,该法院在下一周审理了此案,支持了莫里森的裁决,她们又输了。但是这些女人仍然坚决不放弃,她们继续向加州地区联邦巡回法院申诉。

由林肯总统在1863年提名为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斯蒂芬·菲尔德 (Stephen J. Field) 当时正在审理下级法院案件 。这个案子交到了他的手里。

首先他承认州政府有权援引所谓“神圣的自卫法则”,即不允许犯人、麻风病人、患有不治之症的人以及其他已有犯罪行为的人进入,以免其成为公共负担。但是各州在这一领域的权力受到联邦法律的严格限制。

他在判决书中说,合法行使以上权利之外的任何因素,都会影响外国人与我国人民的往来,他们移民到我国并居住在我国,完全在我国广义下的政府(注:即联邦政府)管辖范围内,不受州的控制或干扰。在菲尔德看来,当时某些州(指南方原蓄奴州)的政府正千方百计试图将黑人排除在他们应获得的自由范围之外,加州移民法令也有相似之处。他指出,州政府虐待外国人可能导致包括战争在内的“最严重的后果”。法律需要保护联邦不受这些州不法行为的损害,等同于联邦不受某些州里阻挠黑人获得自由的法令条款的约束。菲尔德的最后总结指出:根据美国与中国的条约,最近通过的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以及1870年的联邦法规,加利福尼亚州的法令侵犯了这些女人的权利。他命令治安官释放这些女人,还她们以自由。7

美国与中国的条约指的是“蒲安臣条约”,正式名称为《中美天津条约续增条约》,(Burlingame-Seward Treaty of 1868,或者Burlingame Treaty),作为中美天津条约的修订,由Anson Burlingame以中国首任全权使节办理中外交涉事务大臣的身份,与代表美国的国务卿William Henry Seward于1868年7月28日在华盛顿签订,是晚清时期第一件相对平等的对外条约。8

“蒲安臣条约”以西方国际法的形式确立了两国的对等地位。此条约确定两国之间建立正式的友好关系,美国给予中国最惠国待遇。它的主要内容包括:在中国让给外国人居住的地段,中国保持“征用权”(Eminent Domain);中国有权在美国港口派驻领事;两国公民在对方境内免受宗教迫害;两国政府尊重移民自由;两国公民都可以到对方的公立学校求学,并享有最惠国国民待遇,两国公民得以在对方境内设立学堂。美国政府无权也无意干涉中国内部事务管理,铁路、电报等建设项目由中国自主办理。倘若中国政府决定展开这类项目并希望利用西方技术,美国政府将指定工程师接受中国政府聘用。

“蒲安臣条约”签订以后,美国成为中国政府派遣留学生的首选。1872年,第一批中国幼童乘船前往美国。更重要的是这部条约也为中国劳工移民美国敞开了大门。加州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拒绝这些女人入境,违反了“蒲安臣条约”。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于1868年7月9日通过,9是内战后三条重建修正案之一。这一修正案涉及公民权利和平等法律保护。第十四条修正案在美国历史上有非常深远的影响,之后大量司法案件以其为基础。特别是其中第一款,也称平等保护条款,要求各州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护,是美国宪法中涉及官司最多的条款之一。

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规定,没有正当法律程序,任何州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也不得拒绝给任何人提供法律范围内的平等保护。菲尔德解释说,这种平等保护不仅意味着所有人都可平等地诉诸法庭以防止或纠正错误、行使权利,而且意味所有人在豁免各种指控和负担上也都是平等的。他还指出1870年5月31日国会通过的法案宣称,任何州都不得不平等地对任何人施加和强制任何额外条件,与此法案相抵触的任何州法令均被宣布为无效。加州实行的这种某些人必须交保证金才能登陆的做法与国会这一法案相抵触。

旧金山的反华媒体对此案件判决愤怒异常。二十二位华女也不肯到此为止。她们的代表朱珑(Chy Lung,本文中文姓名均为音译)继续挑战加州法令的宪法依据。菲尔德也想知道最高法院作为整体是否同他站在一边。1876年此案提交到最高法院,称为Chy Lung v Freeman (92 U.S. 275 (1876)) 。10此案标志着来自中国的诉讼人首次出现在美国最高法院中。

1876年3 月 20日 最高法院九位法官一致做出裁决,推翻加州最高法院决定,二十二位华人女性最终得胜。

撰写该裁决的大法官塞缪尔·米勒(Samuel Miller)严正指出加利福尼亚的法令抵触宪法,他从三方面论述了裁决的依据:

图2,1876 年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左二为Stephen J. Field, 左三 为 Samuel F. Miller。图片来自美国最高法院,https://www.supremecourt.gov/visiting/exhibitions/GroupPhotoExhibit/section1.aspx

首先,移民政策和与其他国家外交关系是联邦政府而不是各州的权限。因此,加州无权对移民入境或者对移民施加限制。最高法院指出,加州的行动可能违反美国政府的条约义务,从而损害美国政府的对外关系。最高法院认为,虽然各州可以针对可能成为公众负担的人和被定罪的罪犯制定合理和必要的法规,但加州法令远远超出了这一范围。

其次,加州法令使移民官员根据表面印象做出决定,缺乏正当程序。它膨胀了像皮奥托夫斯基这样的政府小官的权力,使其得以为所欲为专横跋扈。米勒写道:“官员只登上一艘载有不了解我们语言和法律的乘客的船,不经过法律程序,没有审讯、听证或任何证据,仅仅根据这些他从不熟悉的人们外表和他们的习惯,就用手指划一番……然后对船长说:这些是白痴,是穷光蛋,是定罪的罪犯,那些女人淫荡,其他一些则是不守妇道的女人。” 他说,移民官员“决定年轻女子的举止是放荡或正当取决于她为获得登陆权而支付的金额”, 事实上是系统性敲诈勒索。

第三,加州这种行为贬低了美国的全球地位,甚至可能引起报复。法院裁定,如果州政府有权拒绝移民入境,“一个州… … 就能使我们卷入与其他国家的灾难性争吵中。”

图3,1880 年前后的中国女子。图片来源https://www.flickr.com/photos/ralphrepo_photolog/4071802299/

危险地侵夺联邦控制权,使官员得以任意根据个人认知滥用权力,利用法令敲诈勒索,还能说这样的加利福尼亚的移民法令不错吗?米勒总结道。该法令“与美国宪法相抵触,因此无效。”所有涉案华人女子获得自由。

由联邦主管移民事务并不能保证移民权利。几乎与此案同时。国会通过第一个限制移民的Page Act of 1875,11 通称《佩吉法案》。限制娼妓入境成为此法案的中心。此后所有试图来美国的中国女人都要在香港接受筛查。

1875年以后有关移民的条约与法案

1880年11月,代表美国的谈判使节安吉尔(James Burrill Angell)与代表中国清朝政府的军机大臣李鸿藻在北京会面,商讨修改“蒲安臣条约”。11月17日双方签订了“安吉尔条约”, 正式名称为《规范中国移民条约》(Treaty of Regulating Immigration from China, Angell Treaty of 1880)。12 根据新条约,美国政府可规范、限制及暂停中国劳工移民来美国,仍然接受商人学者等人员移民。虽然该条约也重申了美国继续致力于保护已经在美国的华工的权益,事实上通过这一条约将中美贸易与自由移民分开,使得移民权利失去贸易作为制衡,华工权益更难保证。事实上为以后通过一系列排华法案开启了通道。

图4. 签订规范中国移民条约的安吉尔 (James B. Angell),1875。

1882 年的“排华法”全面禁止了中国劳工移民。首当其冲的是短期离开的美国的华人,使他们重新回美变得复杂和日益困难。

1888 年引入的《斯科特法案》(Scott Act)13是为了补充和扩展“排华法”,此法案于1988年10月1日通过后,约有两、三万名在美国境外的华人滞留在外,无法返回在美国的居住地。

1892年通过的《吉尔里法案》(An Act to prohibit the coming of Chinese persons into the United States,Geary Act)14进一步扩展了1882年“排华法”,增加了对在美国境内的华人的要求和限制。其中之一就是华人必须时刻携带政府颁发的身份证明,否则可被驱逐出境或罚做苦工。此法案并禁止华人在法庭作证。

1884 年到1905 年之间,华人曾经一次次通过司法途径特别是申请人身保护令反抗这些歧视和限制,数次将官司打到最高法院。但是日益严酷的移民法律不断压缩他们的生存空间。在美国司法制度下,每一次判决都可能成为这种压缩中的一个环节。以下的几个案例都曾多次作为先例被法庭引用。

1884年的周享案(Chew Heong v U.S.)

1884年9月22日华人周享乘坐一艘美国船抵达旧金山。 他曾于 1881 年 6 月 18 日从美国前往当时夏威夷王国的檀香山,并在那里停留到 1884 年 9 月 15 日。当船入港后他被拘留在船上。理由是根据1882 年 5 月 6 日通过的“排华法”,他必须持有在离美前政府颁发的回美许可证,没有此文件就不得在美国境内登陆。周享认为,根据两国的条约规定,访问或居住在美国的中国国民应享有最惠国待遇,包括自由旅行。他向加州地区巡回法院提交了人身保护令的请愿书,声称他不属于1882年法规的限制范围内,扣留他是非法剥夺了他的自由。加州法院的法官们在是否签发保护令的问题上产生分歧,最后呈送到最高法院。15

这个案子发生在《斯科特法》之前。最高法院认为周享是在1882年“排华法案”以前离开美国去往夏威夷的,当时并没有回美许可证这一要求。他们拒绝了对法规进行追溯性操作,判决原告有权上岸,进入并留在美国。在这个案子上最高法院驳回了政府移民官员的决定。

1889年迟成平案(Chae Chan Ping v U.S.)

这个案件发生在《斯科特法案》通过以后。华人迟成平(音译)是个劳工,1875年移居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从1875年至1887年6月2日一直在美国。他遵照“排华法”的规定,在得到回美许可证书后离开美国去中国。《斯科特法案》通过的时候他正在从香港回美的船上。1888年10月8日,他乘船到达旧金山港。迟成平出示了他的证书,要求登陆进入美国,但是遭到港口官员根据《斯科特法》拒绝,并禁止他今后进入美国。他被船长扣留在船上。迟成平申请了人身保护,要求船长释放他并允许他出庭。船长照办了。法庭认定他没有被剥夺自由,并将他交还给船长。在华人社区的支持下他对法庭命令提出上诉,案件到达美国最高法院。16

1889年5月,最高法院一致裁定维持下级法院的裁决。判决书在详述安吉尔条约的背景和内容后说,美国政府可以通过新的立法,取代过去条约的条款。条约只是在新的立法生效之前,才会被视为有效法律。蒲安臣条约已于1880年修订;据修订后的条约,中国政府承认美国有权规范来自中国的移民。而且根据美国与其他国家(包括瑞士,法国和墨西哥)之间的条约和国际外交的先例,美国政府有权为了国家利益管理移民。美国政府通过立法部门的行动,可以将外国人排除在其领土之外,法庭认为这是无可争议的实施主权。最后,判决书指出:司法部门不是对任何违反国际条约条款的行为提出上诉的适当场所,外交问题应该由相关国家的政府之间解决。

撰写最高法院裁决书的大法官就是在1875年任加州法院法官期间下令释放被扣留在船上的22华女的斯蒂芬·菲尔德。

通过这个案子,最高法院确立了作为立法部门的国会在制定移民法上的全权,以及作为行政机构的政府更改国际条约中条款的权力。这个判决成为以后有关移民的诉讼的关键先例。如果说司法系统还是华人特别是华工争取维护自己权利的一条通道,这个判决将这条通道变窄了许多。

1893年方跃庭案 (Fong Yue Ting v U.S.)

这个案件发生在《吉尔里法案》生效以后。方跃庭和另外两名居住在纽约市的中国国民因没有身份证件而被逮捕和拘留。三人都申请了法庭人身保护令。方跃庭1887年以前来到美国,在纽约居住。他没有也没申请过身份证,因此被执法者逮捕。另一位华人与他情况大致相同,他的逮捕是当地法院批准的。同案的另一位华人虽然曾申请过身份证但是没有得到。因为他提出的证人都是华人,根据《吉尔里法案》中必须由两个白人为一个华人的移民状态作证的条款,华人的作证无效。他还是被逮捕了。

三位上诉人都认为,对他们的逮捕和拘留并没有经过正当法律程序。执法者以《吉尔里法案》中的条款来证明逮捕和拘留他们的正当性其实违反了宪法,所以应该无效。

最高法院的判决(5:3)支持《吉尔里法案》并拒绝了人身保护令。17

判决书引用了迟成平案作为先例,联邦政府有权力“规范”移民,包括决定移民在美居住的先决条件。判决书否定了此案与22华女上诉案的相同之处。在22华女上诉案的判决中,最高法院明确裁定了各州无权对移民施加超出联邦移民法规定的限制。到了1893年,一系列排华法案已经通过,最高法院认定纽约州在本案中的行动符合当时的联邦法律。并且认为下级法院的决定并未侵犯方跃庭等三人根据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得到平等保护的权利。

三位大法官从不同角度反对多数裁定。

大法官戴维·布鲁尔(David J. Brewer)旗帜鲜明地指出:不对!《吉尔里法案》本身就有违宪之处,其中第6节(Section 6)的惩罚针对已在美国境内的合法居民。常住的外国人应该得到宪法的充分保护,保障他们不受到压迫和不法行为的侵犯。《吉尔里法案》第6节剥夺了他们的自由,在没有正当法律程序的情况下,无视宪法,特别是宪法修正案第4、5、6和8条中保障的权利,18是对人滥施惩罚。

大法官斯蒂芬·菲尔德认为美国联邦政府有权设定移民居住的条件,确定他们是否非法居留,以及驱逐他们出境。然而,他认为将美国常住居民驱逐出境的标准应比拒绝入境的标准更高更严。仅仅因为没有身份证就驱逐出境是过度惩罚。以前的案例都是关于是否允许入境的而不是关于驱逐出境的,因此并不适用于此案。他还指出《吉尔里法案》提出的程序不足以成为正当法律程序。

另一位大法官梅尔维尔·富勒(Melville Fuller)认为《吉尔里法案》本身就不当。它规定以特定方式履行司法职能,而没有司法审判所有的程序保障。他还对《吉尔里法案》中含有“主张无限和专断权力的萌芽”表示关切,认为这一法案从总体上与不可变更的正义原则不相容,与美国政府的性质不一致,并且与成文的宪法相冲突;而美国政府正是依照宪法建立,正义的原则也是由宪法保障的。

这些大法官的明察和公正是在排华浪潮中的正义之光。

1895年林满胜案(Lem Moon Sing v U.S.)

林满胜是家住旧金山的一个中国籍华人,在一家经营药材为主的公司Kee Sang Tong Co. 经商为生。1894年1月30日他离开美国去中国。在他离美期间,1894年 8月18日国会通过了拨款法案,里面包括专门用于执行排华法案的支出,还特别注明:移民或海关官员根据当前法律或条约做出的拒绝外籍人入境的决定都可认为是最终决定,只有财政部长有权推翻。

林满胜于1894 年11月3日到达旧金山。他向海关官员提交了两位非华人证人的证言,证实他在离美的前一年里确实是一位商人,没有做过劳工。但是他仍然被拒绝入境并被扣留在船上。林满胜的请愿里指出:他并不属于根据“排华法”不得入境的劳工。而且不能入境给他的公司与生计都带来毁灭性影响,对他的拘留剥夺了他的自由,违反了宪法。他的案件最终呈送到最高法院。19

最高法院驳回了上诉。在判决书里引用了方跃庭一案作为先例说明不准入境并没有侵犯他的自由和宪法保障的权利,并重申以上拨款法案中赋予移民和海关官员在准许或拒绝入境上的决定权。

从这几个案例可以看出,从1882年开始的一系列法案步步紧逼,系统性地增强了对华人和华裔美国人的限制和排斥。处于此环境下,司法系统是华人反抗歧视和排斥的重要途径,最常用的方式是人身保护令请愿,也有华人成功地通过司法系统寻求到帮助。但是最高法院对美国诉蔡裕案的裁决是一个转折点。

1905 年蔡裕案(United States v Ju Toy)

蔡裕出生在美国。作为华裔美国人,事实上无论是“排华法”还是《斯科特法》与他都不沾边。1905年Ju Toy访问了中国后乘船返回旧金山,尽管他不是移民,口岸的官员仍拒绝他登陆,下令驱逐他出境。蔡裕随后向联邦地方法院呈请人身保护令。联邦地方法院裁定Ju Toy是美国人,并下令释放他。但是政府提出上诉,案件于1905年4月3日提交最高法院。结果最高法院以6:3 裁决支持政府,认为人身保护令申请应该驳回。20

裁决认为:蔡裕的申请中只提到了他的公民身份,没有披露政府官员滥用权力,也没有披露存在未提交的证据。最高法院认为,虽然国会通过的法律没有赋予行政官员不准公民入境的权力,但这些法律赋予了他们权力决定某个人是否公民。所以在港口没有经过司法听证定蔡裕是否公民就拒绝他的入境申请,并不等于否定了正当程序,因为“不经过司法审判也是正当程序”。主笔的大法官奥利弗·福尔摩斯(Oliver W. Holmes)在裁决中说:即便蔡裕是美洲原住民,法院也帮不了他,因为移民官员的结论是决定性的,不受司法审查。因此,蔡裕无法从司法系统获得帮助。

三位大法官,布鲁尔、鲁弗斯· 佩卡姆(Rufus W. Peckham)和威廉·戴 (William R. Day),不赞成以上裁决。他们认为蔡裕已被司法确定为“自由出生的美国公民”,清白无罪。返回他的国家对公民来说不是犯罪。布鲁尔认为,允许一个清白公民在没有经过陪审团审判和司法听证的情况下被驱逐出境,是完全剥夺了他作为一个公民的权利。

这个案子的重要性在于最高法院让出了对移民事务进行司法审查的权力。最高法院裁定,移民官员在港口拒绝申请者入境并不等于否认正当程序,并确认移民官员的调查结果是一锤定音,若提不出他们偏见或疏忽的证据就不受司法审查。此案标志着法院在如何对待人身保护令申请人提出的上诉方面有了重要转变,完全改变了司法系统在公民申请入境以及面临驱逐出境时的作用。

图5.大法官David J. Brewer (左,1888)和William W. Ray (右,1899)

在作出裁决后,批评声纷至沓来,批评者认为法院严重背离宪法原则。最主要的是关于福尔摩斯的论点,即移民官员调查申请入境者的简单行政过程就满足了“正当程序”,不需要给申请者司法听证的机会。在此案以前,法院一直区分外国人和公民的宪法权利,认为外国人不能利用宪法来保护自己免受行政决定的影响。而在蔡裕案的裁决上,法院并未区分外国人和公民之间的区别。

此案以后,联邦法院不再调查上诉人是否有权进入美国,移民官员的决定就成为最终结果。蔡裕案的裁决还授权移民官员裁决申请入境者是不是公民。此种做法严重限制了华人就入境决定向法院提出申诉的机会。在美国诉蔡裕案之后,北加州华人提出的人身保护令状申请数量从1904年的153起骤降至1905年的32起,到1906年更减少到只有9起。而且旧金山地方法院经常驳回中国人的人身保护令申请,争取司法听证的可能已经基本消失。

结语

1875年,最高法院判决加州不得自定移民法律并据此拒绝华人入境,22位华人女子获胜。1884年判决移民官员不得追溯实行“排华法”而拒绝蒲安臣条约赋予华人自由旅行的权利。至此华人仍然通过司法途径得到保护。1889年,最高法院根据《斯科特法》,支持了移民官员不准持有回美许可的华人劳工入境要求,驳回他人身保护请愿。1893年居住在美的华人因为没有《吉尔里法案》规定的身份证件而被纽约市执法者拘留,最高法院认定拘留合法。1895年, 拥有证件和证人的旧金山华商被拒绝入境并拘留,最高法院多数赞成。1905年,连出生在美国的华裔公民的入境权利都被剥夺了;最高法院放弃司法审查,移民官从此可胡作非为。

回首看去,在三权分立的美国,政客们首先趁高涨的排华浪潮通过了一系列排华法案,政府随之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规定,步步压制侵蚀华人的正当权利。以最高法院为代表的司法界在1882年排华法案通过前以及通过后的早期曾经坚持捍卫宪法主持正义,以后面对更多系统排华法规节节后退。正义的声音被淹没,华人失去最后的支持。虽然各地仍有善良公正的美国人民给予华人个体多方面照顾和帮助,就社区整体而言华人进入了前所未有的艰难岁月。

作者感谢黎碧辉女士协助姓名音译和焦凡先生的编辑及建议。

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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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Fong Yue Ting v U.S., 149 U.S. 698 (1893), Accessed November  28, 2022, https://supreme.justia.com/cases/federal/us/149/698/
  18. The Constitution, the White House, Accessed November 28, 2022, https://www.whitehouse.gov/about-the-white-house/our-government/the-constitution/
  19. U.S. Reports: Lem Moon Sing V U.S., 158 U.S.538 (1895), Library of Congress, Accessed November  21, 2022,  https://www.loc.gov/item/usrep158538/
  20. Unites States v Ju Toy, 198 U.S. 253 (1905), Accessed November 28, 2022, https://supreme.justia.com/cases/federal/us/198/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