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华史记 | 1946年签订的《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作者:唐孝先

编辑: 苏欣

1946年(民国三十五年)11月4日,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特派外交部部长王世杰、外交部条约司司长王化成,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特派美国驻中华民国特命全权大使司徒雷登、美国签约全权代表、驻天津总领事施麦斯,于南京国民政府行政院大楼3楼会议室签订《中华民国美利坚合众国友好通商航海条约》(Treaty of Friendship, Commence and Navigation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the Republic of China),亦称“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Sino-American Treaty of Friendship, Commence and Navigation)或“中美商约”【1】。

签订条约按惯例应在外交部举行。这次签订的“中美商约”,为中国取消不平等条约之后签订的第一个商约,意义重大,行政院长宋子文特别重视,故改在行政院举行。

该约之签订,系依照1943年1月11日签订的《中华民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关于取消美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处理有关问题条约》(Treaty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the Republic of China for the Relinquishment of Extraterrestrial Rights in China and the Regulation of Related Matters),又称“中美平等新约”(Sino-American New Equal Treaty)第7条的规定订立【2】。第7条全文如下:

中华民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相互同意,经一方之请求或于现在抵抗共同敌国之战事停止后,至迟6个月内进行谈判,签订一现代广泛之友好通商通航设领条约。此項条约将以近代国际程序与中华民国政府及美利坚合众国政府近年来与他国政府所缔结之近代条约中所表现之国际公法原则与国际惯例为根据。

前項广泛条约未经订立以前,倘日后遇有涉及中华民国领土内美利坚合众国人民(包括公司及社团)或政府权利之任何问题发生而不再本约范围内,或不再中华民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间现行而未经本约废止,或与本约不相牴触之条约、专约及协定之范围内者,应由两国政府代表会商,依照普通承认之国际公法原则及近代国际惯例解决之。

“中美平等新约”于1943年1月11日,由中华民国驻美大使魏道明与美国国务卿科德尔 • 赫尔在美国首都华盛顿签订。

“中美平等新约”的重要内容是美国放弃在中国的领事裁判权与内河航行权,废止辛丑条约及其附件。领事裁判权废止后,中国司法权才完全独立,因此中华民国政府定1月11日为司法节。

早在1942年10月9日,美国政府通知中国政府,声明愿意放弃在华治外法权及其他有关权益,并拟在近期内提出草约,与中国政府正式谈判后,双方积极展开磋商,准备另订平等条约。同年10月24日,美国向中国送出中美条约草案。

1943年5月20日,“中美平等新约”在华盛顿互换批准文本,即日生效。

1948年(民国三十七年)11月30日,在南京互换“中美商约”批准书,并于同日生效。有效期五年,期满前一年如一方不提出废止,期满后继续有效。但是由于美国参议院两年后(1949年11月)才予以批准。等于直到国民党败退台湾后,美国才批准,实际效力仅限中国台湾地区。

图1,《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签字后,国民政府行政院长宋子文(左)与美国驻华大使司徒雷登(右)举杯庆祝。

“中美商约”共三十条,六十八款。条约开宗明义:中华民國,美利坚合众国,为欲藉适应两国人民精神、文化、经济及商务愿望之条款所规定、足以增进彼此领土间友好往还之办法,以加强两国间悠久幸存之和好联系及友谊结合,爰决定订立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图2,“中美商约”

“中美商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中美永敦睦谊。
2,平等国民待遇:两国国民互相均有权进入对方国家领土,并允许其不受干涉地在对方国家居住、旅行及经商。只需要携带护照或身份证即可,无需申请任何旅行文件。
3,平等公司待遇:两国公司享有最惠国待遇,本国公司可以从事的任何行业,另一国公司也可以从事。本规定同时适用于一切法人及团体。
4,矿产最惠国待遇:中、美在对方国家享有矿产资源开发优先权,此項权利以任何第三国之待遇为参考。
5,进出口不管制:两国不允许对另一国的商品进出口给于任何限制,且享有最惠国税率。
6,平等税收特权:美国商品在华享有与中国国产商品同等的税率、待遇。中国商品在美同样享有与美国国产商品同等的税率、待遇;中、美国民在对方国家缴纳与国民同等的税收、费用。
7,共管领海:两国船舶可自由进入对方国家领海和内水,并经营对方国家之国内航线。在危难时,一方船舶可以无条件进入另一方不开放或禁止进入之水域。

条约和其他条约的关联

“中美商约”第二十九条规定,彻底废止自清末道光二十四年(1844年)至民国十七年(1928年)中美两国政府签订的九个条约【3,4】。

这九个条约是:

一,道光二十四年五月十八日(1844年7月3日)在望夏签订之《中美五口贸易章程》;

二,咸丰八年五月初八日(1858年6月18日)在天津签订之《中美和好条约》;

三,咸丰八年十月初三日(1858年11月8日)在上海签订之《中美贸易章程税则》;

四,同治七年六月初九日(1868年7月28日)在华盛顿签订之《中美续增条约》;

五,光绪六年十月十五日(1880年11月17日)在北京签订之《中美续条条约》;

六,光绪六年十月十五日(1880年11月17日)在北京签订之《中美续约附款》;

七,光绪二十九年八月十八日(1903年10月8日)在上海签订之《续议通商行船条约》;

八,中华民国九年十月二十日(1920年10月20日)在华盛顿签订之《修改通商进口税则補约》;及

九,中华民国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1928年7月25日)在北平签订之《整理中美两国关税关系之条约》。

“中美商约”第二十九条还说,本条约中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对于中华民国三十二年一月十一日(1943年1月11日)中华民国与美利坚合众国在华盛顿所签订的“中美平等新约”所给予之权利、条例及优惠,加以任何限制。

中美废除美国在华治外法权条约的意义重大

中国与英、美等国存在不平等条约由来已久,1941年太平洋战争爆发后,作为世界反法西斯阵营的中国要求废除不平等条约,美国于1942年8月决定放弃在华特权, 9月8日,英国也相应同意废除其在华治外法权。1943年1月11日美、英两国政府分别在华盛顿和重庆在修定条约上签字,放弃在华治外法权及其他有关权益,包括领事裁判权、馆界及驻兵区域、租界、特别法庭等。这一条约引发了美国国内的担忧,担心在华工商利益能否得到很好的保护,美国驻华大使高斯强调“相互考虑和互惠的必要性;坚持在华美人及美国利益均应享有与在美华人相匹配的权利”。1943年12月通过的《马格努森法案》废除了1882年美国的《关于执行有关华人条约诸规定的法律》 (即“排华法案”),结束了长达61年之久的针对一个特定族群的歧视法案。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美国国内资本对庞大的中国市场有浓厚的兴趣,国务院急切地满足美国工商界的要求迫切需要谈判。然而,国民政府内部对战后经济恢复和重建尚无一致认识,没能制订出必要的经济法规等所以不急于推进。直至1945年4月初中方得到美国条约草案后才开始讨论研究【5,6】。

来自中国的反对和废除

“中美商约”产生三方面的主要影响。它促进保障美国华侨华工生命及财产安全,免受各州“排华法案”而权利遭到剝夺。此条约第二十九条要求美方放弃自清末以来签订之不平等条约。条约通过后,全美国领土均对中国开放,但同时全中国领土也均向美国开放,给中国主权带来巨大损害。

“中美商约”虽然形式平等,但因中美两国经济实力悬殊过甚,商约施行后,两方所获取之利益,势难均等。中国政界人士、学界人士和政党对这个条约发出反对声浪。

条约签署人之一、中华民国外交部部长王世杰在日记中写道“因中美经济状况不同,所谓互惠实际上仍易成为片面之惠。”

经济学家马寅初斥该条约是“不惜以全国老百姓的权益向美国交换武器杀同胞,与美国订立丧权辱国的“中美商约”,以压倒我民族工业,忍心害理,莫此为甚。”

中国共产党坚决反对此条约,1946年11月26日,《解放日报》发表社论《评蒋美商约》,指出“中美商约”是历史上“最可耻的卖国条约”、“蒋政府把中国作为美国附属国的重大标志之一”、中华民族“又一次新的国耻。”

1947年2月1日,中共中央发表声明:“对于1946年1月10日以后,由国民党政府单独成立的一切对外借款,一切丧权辱国条约及一切其他上述的协定谅解……本党在现在和将来均不承认,并决不担负任何义务。”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宣布“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中美商约”在中国大陆遭到废止。但在台湾的中华民国政府未曾公告废止此条约。

1979年,美利坚合众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后,此条约事实上不再履行。

当代学者评说“中美商约”

当代著名思想家、作家、史学研究家钱文军在他的《钱文军文集》里一篇题为“说说《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的文章中,是这样评说“中美商约”的。

也就是说,《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彻底割除了历史上美中之间所有不平等条约的最后一缕尾巴。其实,早在1928年6月16日,当时美国尚未承认中华民国政府,但南京政府向美国政府提出废除协议关税,恢复中国自主关税的意见后,27日美国助理国务卿詹森就向法国表示美国准备单独商谈废除协议关税问题。7月25日,《整理中美两国关税关系之条约》签字。条约规定:“历来中美两国所订立有效之条约内所载关于在中国进出口货物之税率、存票、子口税并船钞等項之各条款,应即撤销作废,而应适用国家关税完全自主之原则。惟缔约各国对于上述及有关系之事項,在彼此领土内享受之待遇,应与其他国享受之待遇毫无差别。”从而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中国的关税自主权,这是首个废除中国协议关税的国家。恰是美国带头签订中国关税自主条约,英、法、德等随即也签订了中国关税自主条约,中国才实现了关税自主。

历来列强与中国签订条约,都是单方面享有“最惠国待遇”条款,虽然这个条款是国际法规定的外国人待遇的一般原则,并且在17世纪就被国际条约所经常采用。但如果单方面享有此項待遇仍属不平等。“中美商约”是完全彻底的对等享有,它显然是平等的。虽然美中两国经济实力与科技手段存在巨大差异,因此,即使条约的平等未必等于现实的平等。这也不能成为否定条约平等的理由,难道谁还指望签订对于先进、发达国家反向不平等的条约以补偿自己落后导致的劣势吗?显然不可能。

由于1946年就对这个“中美商约”进行的歪曲与否定,之后便成为“公理”式的结论,人们无需讨论即可作为“卖国”的铁证。其实,这个条约远比后来的《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平等多了。甚至可以这样说,时至今日,中国尚无任何条约达到“中美商约”所达到的有利地步。

参考文献:

  1. Treaty of Friendship, Commerce and Navigation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the Republic of China.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 43, No. 1, Supplement: Official Documents (Jan., 1949), pp. 27-52 (26 pages). Published B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https://www.cambridge.org/core/journals/american-journal-of-international-law/article/abs/treaty-of-friendship-commerce-and-navigation-between-the-united-states-of-america-and-the-republic-of-china1/E0FE4B2C16511F7381E6494E57128B10
  2. Cordell Hull, China-United States: Treaty for the Relinquishment of Extraterritorial Rights In China and the Regulation of Related Matters. With Supplementary Exchange of Notes Signed at Washington, January 11, 1943.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2 April 2017. https://www.cambridge.org/core/journals/american-journal-of-international-law/article/abs/chinaunited-states-treaty-for-the-relinquishment-of-extraterritorial-rights-in-china-and-the-regulation-of-related-matters/EB7ECE5A7666FA04ED0E9B54A4CB431A
  3. 錦繡文化企業《20世紀中國全紀錄》
  4.  全國法律資料庫 Laws & Regulation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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